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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中秋,很多公司的过节物资也派发下来了,月饼自然是少不了的。拿到中秋福利,小伙伴们自然开心,不过这个时候发愁的就是公司的会计了,因为公司发月饼,会计还得做账报税。有些会计还是第一次面临这种问题,具体怎么操作?如果大家所在的企业准备在中秋节购买礼品回馈客户的话,又该如何处理?
今天咱们就来讲一讲给员工发月饼和给客户送月饼的账务要怎么做,有哪些涉税问题!
1、给员工发月饼
一、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疑问,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出台的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三种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其中包括“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或补助”。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发放月饼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畴,所以需要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的。
1.你公司某项目2014年度开具收据收取房款未纳入财务核算金额882,083.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4,104.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5.21元。2015年开具收据收取房款未纳入财务核算金额2,482,021.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24,101.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205.05元。2016年开具收据收取房款未纳入财务核算金额3,505,989.00元(2016年1-4月218,038.00元,2016年5-12月3,287,951.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10,901.90元,增值税156,569.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04.94元。2017年开具收据收取房款未纳入财务核算金额1,117,592.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3,218.6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725.31元。2018年3,970,613.0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89,076.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235.37元。
处罚结果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79.80元处罚生效期 2021-11-22 00:00:00.0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购买月饼,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性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建议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给客户送月饼账务及涉税
中秋节马上到了,我们公司给每个客户准备了1万元的螃蟹券,请问是否需要征收个税?
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第三条规定计算。并且第三条还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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